邢台学院劳动人事管理办法
(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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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0-02-20 查看次数: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制定目的和依据] 为促进我校应用型高水平大学建设,落实人才强校战略,深化人事分配制度改革,建立更加科学规范的劳动人事管理制度,保障学校和教职工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结合本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本校在职的事业编制人员、离退休人员、人事代理人员及其他临时聘用人员(含临时用工、返聘、外聘人员)。
第三条[管理职责] 学校实行校、院(系部)两级管理的劳动人事管理体制。
学校人事部门负责全校岗位设置、引进招聘、职称评聘、薪酬保险等工作。
各院(系部)、职能部门在职责范围内,负责本部门在职教职工劳动人事管理相关工作。
第二章 岗位设置
第四条[岗位和人员类别] 学校在册的正式工作人员,包括管理人员(职员)、专业技术人员和工勤技能人员。
岗位设置管理中涉及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的,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权限的有关规定执行。
人事代理人员包括专任教师、专职辅导员,不具有事业编制,其人事关系、档案不进入学校,统一托管至人才交流服务中心,通过与学校签订聘用合同,建立人事代理聘用关系。
临时聘用人员,由用工部门根据工作需要,按照学校相关规定申报,经学校审核后聘用。
返聘、外聘人员,由学校根据工作需要,通过返聘、外聘方式从事教学和学生管理工作。
第五条[分类管理] 学校人事管理工作,坚持党管干部、党管人才原则,根据岗位设置和人员类别,实行对教职工的分类管理。
在册正式工作人员的管理,按照事业单位人事管理规定和岗位设置管理的相关规定执行。
人事代理人员的管理,按照学校人事代理人员聘用相关规定执行。
临时聘用人员的管理,按照学校临时用工相关规定执行。
返聘、外聘人员的管理,按照学校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章 引进与招聘
第六条[引进导向] 根据学校总体发展规划和学科建设的实际需要,大力引进高层次人才。包括两院院士、百千万人才工程国家级人选、“国家千人计划”及“国家万人计划”人选、享受国务院特殊津贴专家、国家级教学名师等高层次人才。
第七条[招聘原则] 根据学校学科专业发展对师资的需求,公开招聘教师。学校所需的教师一律面向社会公开招聘,招聘和录用过程遵循公开、公正、公平、平等竞争的原则。
第八条[新聘程序] 新聘用工作人员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制定公开招聘方案;
(二)公布招聘岗位、资格条件等招聘信息;
(三)审查应聘人员资格条件;
(四)考试、考察;
(五)体检;
(六)公示拟聘人员名单;
(七)订立聘用合同,办理聘用手续。
第九条[内部竞聘程序] 学校内部产生岗位人选,需要竞聘上岗的,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制定竞聘上岗方案;
(二)在本单位公布竞聘岗位、资格条件、聘期等信息;
(三)审查竞聘人员资格条件;
(四)考评;
(五)在本单位公示拟聘人员名单;
(六)办理聘任手续。
第四章 返聘与外聘
第十条[返聘外聘] 返聘是指聘用已正式办理退休手续的本校正式教职工继续工作。返聘岗位范围,包括教学岗位、科研岗位、专业技术性较强的管理岗位和经批准的学校临时性专项工作岗位。
外聘是指根据工作需要,聘用符合条件非校内人员到校,从事学科专业建设、教学、科研、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外聘人员入校工作,需按照相关程序审批,待遇执行学校相关规定。
第十一条[人员管理] 返聘、外聘人员实行学校和聘用部门两级管理体制,按照“按需聘用、突出重点、注重实效、对口择优、协议管理”的原则聘用。坚持双向选择、谁使用谁管理原则。
各聘用部门对返聘、外聘教师进行具体管理和工作考核;学校相应职能部门负责对返聘、外聘人员进行工作质量监控与业务指导。
第五章 临时用工聘用
第十二条[聘用形式] 临时用工人员为学校各用工岗位聘用的临时用工人员,不含返聘、外聘人员。采用学校聘用和劳务派遣相结合的用工形式。
第十三条[聘用原则] 临时用工聘用按照控制总量,平等竞争,择优招用,严格考核,合同管理,保障权益的原则。
第十四条[管理机制] 临时用工管理实行“谁用工、谁管理、谁负责”,在学校备案临时用工由学校统一管理,新聘临时用工原则上以劳务派遣形式由学校与劳务派遣公司共同管理。临时用工校内管理实行学校与用工部门分级管理。其中学校负责宏观管理,用工部门负责日常管理。
第六章 师资培养
第十五条[培养方式] 师资培养方式包括师德师风教育、岗前培训、各类岗位培训、技能培训、学历学识水平提升、资格考试、继续教育、服务社会、素质能力提升等。
第十六条[保障措施] 学校拨付专项资金、提供活动场所和网络技术支持,为教师各项继续教育学习活动顺利进行、业务发展、素质能力提升提供有力保障。
第七章 职称评定
第十七条[组织机构] 学校职称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职称改革方面相关配套措施的制定以及专业技术职称、政工专业职务、工人技术等级考核(考评)申报推荐工作、高校教师系列职称评审工作的具体组织实施。
第十八条[评审原则] 职称评定坚持政策公开、标准公开、程序公开、结果公开,实行师德表现、学术造假、弄虚造假一票否决制。
第十九条[评审方式] 邢台学院高校教师系列各级别评审委员会按照省、市职改办授权和要求,自主开展高校教师系列职称评审工作。
第八章 薪酬与保险
第二十条[薪酬体系] 在职正式教职员工的薪酬包含岗位工资、薪级工资、基础绩效工资、奖励绩效工资、各类补贴及上级拨付专项奖金等。其他人员薪酬按学校相关规定执行。
建立激励与约束相结合的薪酬分配制度。结合不同岗位特点,按工作责任大小和岗位目标任务完成情况,确定具体分配方案,合理拉开档次,体现岗位职责、工作业绩和实际贡献。
第二十一条[保险待遇] 学校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缴纳养老、失业、医疗、生育、工伤等社会保险,但返聘、外聘人员除外。
教职工在聘用期间享受国家和学校规定的福利待遇,聘用关系终止后,待遇取消。
第二十二条[职业年金制度] 在册正式人员在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基础上,建立职业年金,按照相关规定进行缴纳,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条件并依法办理退休手续后,按月领取职业年金待遇。
第九章 考核与奖惩
第二十三条[考核机制] 学校建立健全各类岗位人员的考核机制,形成年度考核、绩效考核、聘期考核等相结合的考核体系,发挥考核与奖惩的杠杆激励作用,在全校形成正向激励机制和积极的工作导向,实现各项工作目标任务的有效完成。
建立师德师风专项考核,坚持客观公正、民主公开、群众公认、注重师德师风表现和工作实绩相结合的考核原则。
第二十四条[奖惩制度] 根据工作人员的考核结果、现实表现、实绩贡献等实行奖惩,以进一步提高工作质量和工作效率,不断形成激励与约束相结合的用人机制。
第十章 调 配
第二十五条[调入条件] 调入人员应为教学、科研人员,确属学科专业建设和科研急需,具有博士研究生学历学位或具有正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第二十六条[离职制度] 离职指非经上级任命,由本人申请脱离学校工作岗位,包括调出、辞职和自动离职。按照省、市及学校相关规定履行离职手续。凡有服务期约定人员未满服务期限一般不允许离职。由于特殊原因离职的,须承担相关违约责任。
第二十七条[校内调配] 校内调配(含帮助工作)是根据学校工作需要、岗位职责,对符合条件的校内人员按照学校相关规定要求进行岗位调整。
校内调配(含帮助工作)按照个人意愿与工作需要相结合原则进行。由学校统一进行岗位调整的,个人须服从学校安排。
第十一章 辞 退(聘)
第二十八条[辞退(聘)制度] 辞退(聘)是指学校按相关规定单方面解除与教职工的劳动聘用关系。
第二十九条[辞退(聘)程序] 对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及学校规章制度应予辞退(聘)的,学校按规定程序辞退(聘)相关教职工,并书面通知教职工。如给学校造成一定损失的,应责令辞退(聘)人员进行经济赔偿。
第十二章 工作纪律与考勤
第三十条[人员管理] 教职工应遵守学校纪律,严格履行学校规章制度。与学校签订合同、协议人员,应按合同或协议规定履行相关责任、义务。
第三十一条[违纪查处] 学校加强人员管理,全面掌握人员情况,发现问题及时上报,对违规违纪人员要严肃纪律,严肃查处。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依据相关规定给予相应纪律处分。涉嫌违法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三十二条[考勤管理] 学校制定考勤管理专项规定,规范教职工考勤工作。对于未能严格执行规定,存在虚假考勤、瞒报缺勤人员等问题的,一经查实,将追究相关负责人员的责任。
第三十三条[请假制度] 全校教职工应遵守学校考勤规定,严格执行作息制度及时间要求,不得无故迟到、早退或中途擅离工作岗位。非因工作原因影响正常出勤的,必须按照相关规定的审批权限和程序,履行请假手续。
第十三章 劳动人事争议处理
第三十四条[机构设置] 学校依法设立邢台学院劳动人事争议调解委员会,维护教职工和学校合法权益,妥善处理我校内部劳动、人事争议,保障学校正常工作秩序。
第三十五条[制度建设] 学校建立健全劳动人事争议调解相关规定,规范机构设置、人员构成和调解程序,逐步完善劳动人事争议调解制度。
第十四章 附 则
第三十六条[规则适用]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照国家、省、市及学校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十七条[解释机构] 本办法由学校人事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八条[实施日期] 本办法自 2019 年 9 月 1 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