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邢台学院高等学校教师系列学生思想政治教育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办法
发布时间:2018-05-18  查看次数: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宣传部中共教育部党组关于加强和改进高校宣传思想工作队伍建设的意见》(教党【201531号)《普通高等学校辅导员队伍建设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43)、《中共邢台学院委员会关于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思想政治工作的实施意见》(党字〔201817号)等文件精神,不断加强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队伍专业化建设,调动工作积极性、创造性,增强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实效性,根据上级职称评聘有关规定,就我校高等学校教师系列学生思想政治教育专业技术职称(以下简称“辅导员职称”,下同)评聘工作制定本办法:

一、评聘原则

(一)促进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开展,将工作业绩和育人实效作为辅导员职称评聘的重要指标。

(二)促进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理论创新和实践创新,业绩成果应与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方向一致或相关。

二、评聘方式

学校将专职辅导员队伍作为一个整体,统一组织辅导员职称评聘工作。根据上级岗位设置和专业技术岗位结构比例要求,设置专职辅导员相应教师职务岗位。评聘单列计划指标、单设标准、单独评审

三、评聘程序

执行上级和我校规定。

四、适用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我校在职在岗专职辅导员。根据《教育部办公厅关于界定直属高校专职辅导员范围的通知》(教人厅[2008]1号)和关于印发<河北省中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申报评审条件>的通知》(冀职改办字[2015]271精神,结合我校实际,专职辅导员是指在一线从事大学生日常思想政治教育工作的人员,具体包括一线专职辅导员、院(系、部)党委(总支、支部)副书记、院(系、部)团委书记、学生管理办公室主任等从事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的人员。

五、评聘条件

(一)申报评审条件

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和要求:

1.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法律、法规,依法履行辅导员职责。

2. 忠于党的教育事业,具备良好的思想政治素质与职业道德水平,有较强的事业心、责任感和进取精神,团结协作,作风端正,积极承担并完成岗位工作任务和教学任务。

3. 符合河北省高等学校教师系列学生思想政治教育专业教授、副教授、讲师任职资格申报评审条件规定的政治思想、学历资历、专业技术工作经历(能力)、业绩成果、论文著作等方面的基本要求和条件

4. 每学年系统讲授1门以上思想政治教育课程或形势政策教育、心理健康教育、职业发展、就业指导、国防教育、党(团)课等相关课程,教学效果好。

5. 身心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6. 积极参加上级统一安排的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学习并取得合格证书。

7.截止到申报职称当年1231日不满50周岁的申报教授、不满45周岁的申报副教授需具备硕士及以上学位。

8.199411日后入校人员需具有高等学校教师岗前培训合格证书。

9.专职辅导员申报辅导员职称,申报学科(专业)为思想政治教育学科或其他相关学科

10.申报高级职务评审人员须在近5年以来的年度考核中获优秀等次至少1次,其它年度为合格等次;或任现职以来获得过校级及以上思想政治教育工作先进个人、优秀辅导员、优秀党员;或作为分管学生工作的相关负责人任现职以来负责工作获得省级及以上思想政治教育标志性成果至少1次,或负责学院学生工作综合考核排名校级前三名。

11.转系列改评人员除具备上述条件外,还需符合上级改评规定。

(二)聘用条件

符合上级和学校规定。除此之外,应当每学年至少任教1门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课程或其他相关课程,同时还需参加上级统一安排的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学习并取得合格证书。

(三)不能申报(聘用)的范围执行上级和学校规定。

(四)人事代理身份的专职辅导员参评辅导员职称和专业技术岗位聘用与正式专业技术人员同等对待。

六、强化责任

(一)学校职称评聘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学校职称评聘工作的具体组织实施。

(二)辅导员职称评聘的申报推荐工作由辅导员归口管理部门学生工作部负责组织实施。各二级学院(系、部)在辅导员职称评聘工作中起基础性作用,负责对参评人员进行考核评议推荐、公示,经部门党委研究、党政联席会批准后提交学生工作部,由学生工作部向学校推荐人选。

(三)在辅导员职称评聘申报推荐工作中,学生工作部主要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

(四)发挥师德师风考核和学术造假“一票否决制”作用,凡师德师风考核不合格以及学术道德等有不良记录者,取消当年评聘资格,以后评聘中也不计算当年任职(资格)年限。

(五)严格职称评聘申报诚信制度。认真落实公示制及个人和部门共同承诺制度。由申报人、材料审核人、二级学院(系、部)党政主要负责人分别签订真实性承诺书并依法依规承担相应责任。

(六)为确保辅导员职称评聘工作顺利开展,人事处负责贯彻落实上级相关规定、评聘指标的核定报批、上级评聘政策的解答、推荐过程的监督、推荐结果的审查、召集评委会进行评审、提交党委常委会研究;教务处负责教学方面的政策解释答疑和认定;科研处负责科研方面的政策解释答疑和认定;学生工作部负责辅导员方面的政策解释答疑和认定;涉及其他方面的政策由其他相关业务管理部门负责解释答疑认定。

(七)学生工作部要在学校规定时间节点内完成辅导员职称评聘相关工作,逾期视为无申报推荐人员或放弃推荐机会。

(八)对在职称评聘工作中出现弄虚作假、营私舞弊、随意删减工作程序、违反政策规定等行为的个人,一经查实,按《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河北省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申报评审违纪处理暂行规定》、《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等规定予以处理。

七、未尽事宜,执行上级和学校规定。

八、本办法由人事处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在本办法执行过程中如上级有新规定,以上级规定为准。

 

2018518